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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房屋免租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一、疫情期间房屋免租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疫情期间免房租是政策,但是并不是国家统一所发布的政策,而是由各个地级市或者是省份所出台的政策,如:

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适当减免两个月租金,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两个月租金,并可视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在疫情期间,上述已实施租金优惠的企业,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其中省属企业的经营用房会按免收3个月房租的“顶格”执行。在疫情期间,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财政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针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二、涉及到疫情期间解除合同的认定

如果是要求涉及解除合同,则必须满足《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条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要证明因为疫情导致无法再租赁该房屋或租赁该房屋已不能达到使用该房屋的目的,比如说根据政府命令该房屋所在地今后再不能从事某项业务,则从事该项业务的租客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如果无法满足则只能按照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中解除条款的约定,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才能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如果未约定解除条款或不符合约定解除条款的内容则只能够通过事后协商一致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只有合法解除合同后才能免除解约后的租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疫情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交纳租金的,是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具体程序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说明相关原因,涉及到不可抗力导致的,可以主张要求免租处理,具体情况可以申请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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