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停产停业补偿由物业负担,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房屋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者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发生于非住宅型的房屋被征收时,对于住宅房屋,因为其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的用途,因而也就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
由生产经营而获取的收入、利润等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依法不受侵犯。但房屋征收却造成了被征收人于原址上无法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损失,致使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能够获取的可得财产利益丧失,因而征收人应当对停产、停业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当然,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合法损失,亦即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可能获取的合法财产利益的损失;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本为法律所不许,因而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问题。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于该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补偿对象,造成在拆迁存在租赁关系的非住宅房屋时,房屋所有人(出租方)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承租方)对停产停业补偿产生争议。更有甚者,一些拆迁人利用法律的模糊规定,故意对实际遭受停产停业损失的承租人不予补偿,造成了拆迁不公。
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性质和用途看,该款主要是拆迁人针对被拆迁房屋内合法经营主体,因房屋被拆迁而无法继续经营所受损失的经济补偿。在实务中,承租人起诉出租人索要停产停业补偿的案件,因个案情况不同,审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拆迁解除,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
若是民事主体在租赁房屋之后,发生了停产停业等风险的,那么租赁的主体需要支付赔偿金,但若是停产停业是由于不可抗力的缘故导致的,那么房屋的所有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民事主体若是对于赔偿事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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