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物品。近几年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许多土地被征收,从而使许多埋藏物重见天日。但这些埋藏物一般是由老百姓发现的,而且其中不乏具有相当高的考察价值的文物。那这些埋藏物到底归谁所有呢?律图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一、埋藏物隐藏物具有下列特点: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
二、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归属
埋藏物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不具有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归属仍然是法律中一个重要课题,埋藏物的发现也是各国物权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其中,许多国家的规定相当典型或相当有特色。《法国民法典》对发现埋藏物规定于该法第716条第2款规定:"一切埋藏或隐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发现纯为偶然者,埋藏物"法国民法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即在自己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权人。而《德国民法典》将发现埋藏物在第984条规定,埋藏物以隐藏于他物中经过较长时期为成立要件,未经过较长的时期的不构成埋藏物构成发现埋藏物,不仅仅要求找到埋藏物。在发现埋藏物的效力上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包藏物的所有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公有主义的立法例,发现人不得取得所有权,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而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埋藏物隐藏物个人发现之后不能擅自占有,应上交给国家,但接收该埋藏物的单位应给予上交的单位或个人一定的奖励。而作为个人,在发现埋藏物时应将物品上交给国家,否则有可能会构成侵占罪,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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