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另外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二)构成要件不同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三)适用条件不同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
1,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2,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所以说,《民法典》中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意思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互负担的债务,当债务出现了先后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债务的,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要求。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亦可拒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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