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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方式有很多,其中就包括提存,当由于债权人因素,导致合同标的物无法交付的时候,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这样一来,债务关系消失,债务人不再承担偿还债务义务。那么抗辩权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抗辩权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

二、提存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

关于提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各国立法及学理上的观点不尽相同。《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提存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理论上称为“债务消灭说”。德国民法认为,提存仅发生对债权人请求的抗辩,只有在债务人丧失提存物的取回权时,其债务才溯及提存时消灭,理论上称为“抗辩权发生说”,如《德国民法典》第379条规定:“取回权未消灭时,债务人得要求债权人就提存物取得清偿”,第378条规定:“提存物的取回权已消灭时,与在提存期间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一样,债务人提存免除其债务。”中国民法理论通常认为,提存须有合法原因,亦即提存应合法有效,否则不发生提存效力,故应认为债的关系自提存时消灭。

2、债务人提存机关

债务人在符合提存条件时,有权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并将给付的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提存机关则必须接受,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债务人提存机关的关系并非基于意思自治而产生的私法关系。有关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债务人不负责支付,而由债权人承担,这与一般的寄托契约关系不同。值得探讨的是,债务人提存后,可否将标的物取回,各国立法对此均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只是限制的程度有别。有的国家民法以债务人可以随时取回为原则,以某些情况下禁止取回为例外。

由此可见,提存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在债权人失踪或者联系不上的时候经常用到。抗辩权提存的程序包括提交提存申请、债务人提交提存物、提存机构发放提存证书和告之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等。提存手续完成之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债权人不得再要求对方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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