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合同的主债权是指给付义务的内容,是给付金钱,还是给付财物,若给付财物的,还要订清财物的名称、性能、特点、规格、型号等详细情况,也可用协议类推的方式规定,即规定:该债权是指某某合同(主合同)第x条的债权。履行期限,要按年月日,订明哪一天履行,有的还要订明起止计算时间。担保范围有限定的,最好要特别写清楚。当事人认为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也要在合同中明确。
抵押合同的订立方式,是指抵押合同在订立时具体采取的形式,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是登记形式还是非登记形式。在抵押合同的内容确定后,抵押合同的订立方式对于抵押合同的履行、抵押权的实现、纠纷的解决等有很重要的意义。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和抵押物登记方式,对一些特定的抵押财产除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抵押物的登记,否则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对抵押合同的条款内容作出约定的时候,需要注意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另外,因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因此在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抵押合同,变更抵押合同,应当签定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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