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占有性担保权及某些占有性担保权的生效,一般必须经过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使担保公开化,从而对抗任何第三人。统一商法典要求大部分非占有性动产担保权应在规定地点提交融资表并经登记后方才完善化。根据英国公司法,以公司的未催缴股份资本、公司账面债权、公司已催缴但尚未付款的股本、船舶或航空器或其部分、商誉、专利或专利许可证、商标、版权或执照等动产作为对象的担保,都应在担保设立后21天内办理登记手续。
大部分占有性担保权在担保物权人占有标的物时即告成立。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需通过占有而完善。对于以货物、可流通所有权证书及动产文书等设立的担保权,占有是一种选择性的完善方式,它们也可以通过登记而完善。在大陆法系国家,除登记船舶、航空器、农业用动产、工厂内加工材料等与担保人正常经营密切相关的动产外,在其他动产上设立的担保权,都通过交付标的物而成立。
①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经过登记的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按照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优先顺序。其他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一般也按成立在先、权利优先的原则确定。
②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一般都经登记而成立,故按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优先权。
③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一般原则是成立在先,权利在先。
④动产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的优先顺序。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切无担保物权的权利。某些法定的权利,如工匠留置权、当地政府对动产的税收权等优先于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的执行,主要有占有、变卖、代物清偿或直接抵偿。
对于全部动产非占有性担保权益的确权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对于相关权益的处理还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合同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相关情况进行限制的,是可以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