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桓台县律师 开封县律师 阳原县律师 浑源县律师 浮山县律师 四方台区律师 薛城区律师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经常是借款人不愿履行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对此,目前司法认定中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往往导致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做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判决结论的情况。那么究竟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是否可以起诉?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是否可以起诉
1、出借日期不能确定时,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只显示借款金额的借款条,或口头借款合同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但出借日期不能确定,借款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履行抗辩。一种看法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承担对出借日期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另一种看法认为,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应由权利享受人(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还款期限不明,即借据显示出借日期和金额,不显示还款日期,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借款条显示的出借日期之次日起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能确定时应当适用二十年时效的规定,确定时效情形。实际上,以上两种情形,第二种比较合理。
3、没有借款条、只有欠款条情况下的诉讼期间认定。
首先确定借款条的性质:
(1)借款手续不规范造成的“欠款”条,实为借款条,应按上述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办法确定时效。
(2)债权人催告货款或其它权利时,债务人出具的欠款条,并非借款,应根据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欠款性质。
(3)出借人催告借款时借款人出具的还款条,是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但该欠款条标志着债权人已就借款债权行使过催告,借款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借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意愿、履行能力已经了解,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可能遭受侵害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应从欠款条所确定的还款日期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载明还款日期的,应从欠款条出具之次日起开始起算或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两年诉讼时效规定。
二、借款纠纷诉讼如何举证
1、基本要求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举证要求: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被告名称有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
(4)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3、具体要求: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其他证据。
通常再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中,当事人往往会约定借款期限、利息、数额等等内容,但也有可能出现其中一些事项约定不明的情况。而要是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话,那么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债,当然这也要事先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
延伸阅读:
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怎么处理
员工与公司借款纠纷如何处理
借款合同保证有哪些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