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方毁约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享有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终止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出现法律规定特定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例如关于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的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单方终止合同通常会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单方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
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单方擅自终止合同,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可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
1、预期违约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
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4、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分别规定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和第五百八十四条。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毁约一般是针对于在合同的期限之内而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但如果自己违约是因一些法定的条款造成的,那么这种情形就可以不用承担法律的责任,所以, 不同的情况就会作不同事的处理,但如果是属于无故的就需要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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