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治愈在《合法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履行治愈简单的理解就是,一个欠缺法定和约定条件的合同,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其欠缺因实际履行所治愈,具体情况如下:
1. 一个合同,如果相关法规规定需要用书面合同形式约定的,或者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而没有采用约定形式,那么这个合同,通常推定为是不成立的。
2. 合同虽没有采用约定形式,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主要义务,另一方也已经接受,那么合同法认为这个合同是成立的。
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就是”鼓励交易”.人类社会之所以不断进步,正是由于交易的推动,交易包含着人类对自身利益追求的原始动力。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也可以看成是为”鼓励交易原则”而护航的.因为只有自愿,才有了交易的前提;因为诚实信用才使交易成为可能;因为合法才使交易得到保障。从”鼓励交易原则”看,如果一个合同尽管没有按照法定或约定的形式签定,但合同双方还是在自愿履行,那就应该认为双方是合意的,合同是有效的.反过来,双方在自愿履行的合同,由于形式问题而否认它的成立,这实际上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二、履行治愈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合同履行治愈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合同履行情况而定,双方可以就有关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后期发生矛盾的可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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