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目的或作用的不同、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可诉性不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
1、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损失由何人承担的原则。单单归责原则本身并不能决定责任成立有无,它只是为责任的成立寻找根据和理由。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指以当事人主观存在过错为根据的原则。过错推定指在某些行为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有过错,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无过错原则指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某种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总论采用了无过错原则,而在民法典分论中却规定了不少的过错责任。民法典中规定了附随义务,却没有规定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依类推,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民法典总论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合同分论中的诸多过错责任,又让人对此项推定产生怀疑。
2、责任构成要件
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违反附随义务所要承担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两种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一为违反给付义务同时也违反了附随义务;一为仅违反附随义务。对于前一种情况,一般要求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即可,不再以附随义务来单独主张。因此本部分所言构成要件是指单独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
1、赔偿损失
违反附随义务最主要的救济方式是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损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通常情况下是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违反附随义务侵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赔偿损失当属最理想的救济方法。赔偿的范围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救济而产生的费用。对当事人固有利益侵害者还可能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2、解除合同
违反附随义务第二种救济方式是解除合同。林诚二先生认为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七十三条及256条规定,债务人有给付延迟或给付不能时,债权人得解除契约,并未区分何种债务不履行得为解除或不解除契约。并认为非为给付不能达到契约之目的时方可解除。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通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如果该项附随义务的违反使得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对当事人不再有意义,当事人就可以此为据,解除合同关系。
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主义务存在的区别是十分的明显的,通常情况下,主义务在合同不在具有司法效力时就不需要再履行,但是对于那些苏附随义务,在合同终止之后,也依旧需要继续的履行相应的义务。若是违反此项规定,违反的主体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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