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探合同是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方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为委托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而委托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技术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主要包括三类:
1、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具有四个特征:
1、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
2、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二、技术服务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1、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项目的名称。
2、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应达到的要求。
3、双方确定的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
4、委托方要求的师资水平、资历、要求。
5、委托方需要培训的人数,受托方要求委托方指定接受培训人员的技术能力、学历要求。
6、经协商确定的教员、学员的食、宿、交通、教材等费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标准的承担。
7、培训开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如教室、教具等)和双方应协作解决的事项。
8、学员水平验收考核的方法和标准(如实际操作、理论考试、现场答辩等)。
9、委托方支付报酬的数额、时间、方式、地点等。
10、违约责任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1、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
12、争议解决的方法。
13、其他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可由委托人直接与被委托人协商约定后签订,也可以由委托人通过中介与被委托人协商签订,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必须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并不得遗漏其主要条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规定: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八百八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勘探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勘探合同的创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具体法律法规,明确各项主要条款,并根据合同内容遵守规定,若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关合同造成违约则可能会面临承担违约金或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从而对自身的信誉和利益造成影响。若违约后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达成共识则可依程序向法院提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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