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隐名代理行为。
(3)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4)无确切证据证明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
某一代理行为只要同时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就可依法认定为隐名代理,并产生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效果。一方面降低了隐名代理下代理人的责任和风险,另一方面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使合同得以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商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不应拘泥于传统的显名代理,完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代理形式,实现各自的目标。
二、《民法典》规定隐名代理有哪些形式
基本上隐名代理是要签订合同的。隐名代理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
二是“本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
本人身份不公开“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事实上得到本人的授权、有代理权,但在订约时并不披露实际存在的代理关系,既不公开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
本人身份公开则是指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但明示为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开本人的存在,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三、隐名代理的后果有哪些
1、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非必然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具体来讲,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与此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一经选定就不得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人。相应地,被选定为相对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权。
最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签订隐名代理的合同时必须授权权力范围,而且必须隐藏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隐名代理一般选择本人身份隐藏或者是本人身份公开但是姓名不公开的形式,隐名代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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