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城市: 清苑县律师 乐山律师 汤旺河区律师 邱县律师 梨树区律师 汤原县律师 衢州律师 梨树县律师 唐海县律师
亲人或朋友之间签定赠与合同,但有些情况下赠与人要撤销合同。改变主意之下,要分为能不能撤销。下面就给大家说说撤销赠与合同书是什么,到底哪些能撤销哪些不能撤销及撤销赠与合同书范文介绍。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又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被通知人:XXX 抄送:XXXXXX街道XXXX会
赠与人XX与被赠与人XX于2011年12月16日达成赠与合同:因XX生活困难,双方达成协议,由XX每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资助XX3800元整,作为房屋租金,直至XX去世,原XX欠XX2万元,也作为帮助款。
一、合同约定于每年农历正月十六日给付资助款,现在暂未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赠与人XX得知被赠与人XX在外诽谤自己,谎称其给付的是输了官司的赔偿款,严重损害XX的名誉及社会形象,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赠与人XX得知被赠与人XX因村里土地经国家征收分得XX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因此,不属于生活困难,XX早已得知有此补偿款,确隐瞒事实,以贫困为由欺骗被赠与人XX,因此《合同法》第54条,XX也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特此通知
通知人:
XXXX年XX月XX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寄交被通知人,一份寄交霞浦县松城街道集贤XXX员会,一份由发函人保留作证据使用,本通知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撤销赠与合同书也是有一定条件约束的,但同时它受法律保护。由于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撤销也受到法律保护。它是一种无偿行为。如果赠与人受到严重伤害,法律上是允许其撤销赠与合同的,这是它的法定撤销。它的任意撤销在于它没有进行公证或在财产发生转移之前,并须通知受赠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盘锦律师。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