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但是此种情形下单位一般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若是需要支付补偿金,需要遵守什么规定确定补偿金的具体数额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候,劳动者若是还想保持劳动关系,那么可以向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请求,单位若是不同意此请求,那么就有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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