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解决户口要求违约金合理吗?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该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天内为劳动者李先生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就违约金问题,我国现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除违反因培训约定服务期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此案双方签订的《承诺书》中,因办理进京落户手续所作出的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属无效。因此对于该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用人单位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等等。
三、内涵
劳动关系是指受劳动法调整的,在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由于我国就业竞争激烈的国情以及《劳动合同法》发展历史,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形态。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后,双方也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劳动合同中也会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会写明工作的具体期限,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做出了违法劳动合同的行为后,另一方也是可以依法索要相应的赔偿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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