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生活中,企业改制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为了方便,企业会将改制事宜交由托管方处理,那些企业托管的形式有哪些?企业领导团队将改制事宜交由托管方后,两者之间即发生了一定的法律关系,那么企业改制托管人员与企业存在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一、什么是企业托管?
企业托管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将企业的整体或部分资产的经营权、处置权,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其他法人或个人进行管理,从而形成所有者、受托方、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利益和制约关系。企业托管是企业改革实践的产物。1995年4月,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中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经营”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经营,并由受托企业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二、企业托管的形式有哪些?
(一)企业托管的形式
1、整体托管经营。微利或亏损的中小型企业一般可以实行整体托管经营,即将整个企业交给受托方进行经营。
2、分层托管经营。大型企业可以对其下属的分厂或车间化整为零、分而治之,实行分层式托管经营。
3、部分托管经营。可从企业中划出几条生产线、几个生产车间,对其实行托管经营。
4、专项托管经营。对企业中的某项业务,如产品生产组织或产品销售,产品设计等单个环节实行托管经营。
5、企业的债务、债权托管。
(二)新的企业托管模式
网络营销托管(网站推广托管、网络推广托管),就是把原本需要企业自己雇人实现的网络营销工作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网络营销服务商。网络营销托管服务商以互联网为平台,在深入分析企业现状、产品特点和行业特征的基础上,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的高性价比的网络营销方案,并全面负责方案的有效实施,同时对网络营销效果进行跟踪监控,定期为企业提供效果分析报告。网络营销服务商通过整合利用了企业内外部优势资源,通过自身专业的技术、精准的营销策略、有效的执行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增强企业对外环境的应变能力的目的。
整合网络营销是充分分析企业现状、 产品特点和行业特征,深入研究互联网上的各种媒体资源,熟悉网络营销的各种产品方法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同的网络营销平台、产品和方法的优缺利弊,进行整体营销策划,综合选择、利用各种网络资源,为企业提供符合企业自身、性价比高、目标定位精准的个性化整合网络营销解决方案。
网络营销托管是以互联网为平台,服务商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的高性价的网络营销方案引,全面负责方案有效实施,对网络营销效果进行跟踪监控,并定期为企业提供效果分析报告。
简单的说,就是“把网站和推广交给我们,专注你所长去!”
三、企业改制托管人员与企业有什么法律关系?
企业托管经营中的法律关系:
托管经营在托管方与受托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托管的法律关系,委托方和托管方以及托管企业都以此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⑴托管行为的决定权和签约权。委托方有权选择受托方,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托管协议。
⑵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这是托管经营中委托方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由于托管经营通常是有偿托管,受托方基于其托管行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委托方当然也应当有权对被托管企业的经济收益进行再分配。因为托管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所有权主体。
⑶对受托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托管方有权对受托方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以保证被托管企业被正当经营。
⑷在受托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委托方当事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权属等问题进行核查。
⑸当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委托方可以处分受托方提供的担保物或者要求受托方给与赔偿。
委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管方支付报酬。当受托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
⑵指示的义务。托管行为通常需要委托方当事人给与受托方当事人明确的指示,当受托方当事人要求委托方给与指示时,委托方应当及时进行指示,否则因此而给被托管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得要求受托方赔偿。
⑶配合受托方当事人进行托管经营的义务。委托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地向受托方提供有关的资料等,不得随意非法干预受托方的经营。
⑴使用、支配被托管企业的资产。由于受托方在托管法律关系中是托管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者,根据托管合同的本质,受托方有权对企业财产进行使用和支配,当然,这种使用和支配应当以保证托管企业的正当经营为目的。
⑵决定被托管企业的一些基本经营政策、方针。受托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奖金制度;自行决定和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⑶获得报酬的权利。
受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⑴保管被托管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被托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被托管企业实际上被受托管人占有和支配,自然应当由受托管人承担保管义务。受托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给被托管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⑵积极完成托管任务的义务。这是受托方的基本义务。受托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托管企业进行托管经营,不得实施有损于被托管企业的行为。受托方应当按时向委托方提供被托管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益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报表,年终决算表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验证。
(三)被托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被托管企业在托管法律关系中并不是完全的客体,托管企业也可以享有一些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主要有:
⑴企业职工依然享有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例如劳动报酬、养老保险以其他社会保障权利。
⑵可以要求受托方说明企业发展和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内容。当然被托管的企业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托管的形式的是比较多的,企业改制托管人员与企业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孤芳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企业改制流程是较为繁琐,且涉及到经济利益关系,故而在一般情形下,是不会交由托管方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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