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设立成功后,若出现经营不善,向解散公司时,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经大多数的股东同意,则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此时,若想解散公司法人不同意怎么办?根据法律的规定,解散公司的方法有哪些呢?
召开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是否注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从新旧公司法的对照来看,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发生了如下几个主要变化:
第一,公司解散的原因进行了归并。原来的条文是分散规定的,现在合并在一个条文内。1-3项是任意解散,4-5项是强制解散。这样规定能使人一目了然,对公司解散有一个整体概念。
第二,新规定将原来192条规定的责令关闭一项内容扩大到三项内容,即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原公司法没有明确是否就是责令关闭。实践中出现扯皮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是否要进入清算程序?是谁启动和负责清算程序? 均不清楚,导致一部分公司不进行清算,债权债务不了了之。有权依法责令关闭的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其它政府部门,但有权吊销营业执照的只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德国亦然。
只需要公司的某些职员拟定解散方案,然后召开股东大会,经由大多数的股东同意解散即可,不需要公司法人的同意。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解散之前,需要通过合适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公司解散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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