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人数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也就是只有一个股东,即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则是由一个以上(不包括一个)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
2、机构设置不同
其他有限责公司需要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3、股东承担责任不同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因此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公司法人要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中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投资主体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
(2)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2)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财务核算不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股东的单一性。
无论是一人发起设立还是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二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2、资本的单一性。
公司的全部财产形式上或实质上归单个股东所有,资本多元化及股份多数决等原则面对一人公司的出现,都遭遇到了尴尬。
3、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如果按照传统公司法观点考量,企业有三种存在形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公司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越来越来越彰显出其极强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其重要原因就是有限责任的承担。
一人公司同合伙、独资企业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其责任的界定上,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承担的分别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而一人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正是有限责任廓清了投资者风险和投资的界限,使其对投资者而言有着超强的吸引力。
4、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传统的公司组织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来设立,其基本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这一结构体系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在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明晰、相互制衡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见到xxx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听到公司,我们会下意识的的认为公司的员工肯定不止一个人。但实际上确实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比如某某工作室的类型,与有限责任公司在含义、责任、股东人数及机构设置上存在很大的不同,需要学习关于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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