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成立表现为已经注册登记;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表现为注册资金;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表现为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独立核算。不具备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则是非法人单位。
2.主要内容
(1)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一般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批准建立的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依据《民法典》,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编制部门管编制序列。各级政府设多少工作部门由编制部门负责。
机关法人包括:
①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④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⑥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⑦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注意:原来本条包括街道办事处,但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本次普查作为视同法人填报普查表。)
①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不单独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
②乡人大主席团不作为机关。
(2)事业法人
根据编制部门的规定,属于编制部门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办理事业单位登记。事业法人是指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①、经各级编制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事业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②、对于经编制部门批准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应该登记而还未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认定为事业单位法人;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不存在没有法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产业活动单位。
(一)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二)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法人单位的成立的首要条件是依法登记,就是必须在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团体注册部门进行合法的登记,这是首要条件,只有在进行了登记后才能享受相关的法人权利。另外,还需要准备好自己的注册资金和注册地点,并且能够承担所涉及到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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