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存在有效地保证了市场的正常运行,无论从公司、债人、还是中小股东层面,公司法都发挥了其重大的作用,它作为一种保护措施,更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已经经过多次修正。现在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公司法变更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什么是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2004年、 2005年多次修正,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
二、公司法变更具体内容
(一)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2014年公司法的修订中,配合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限定已经取消,即注册公司不再要求货币出资的比例,也不再限制出资的最低金额(特殊行业,还需执行相应的规定),由全体股东认缴并按照约定期限交纳出资。
(二)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四)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旧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对股东可否请求法院散解公司未作规定,新公司法对此作了规定。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旧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寻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七)股东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旧公司法对股东会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可否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未作出规定,新公司法对此作出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新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专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为其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九)专章明确资格和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面对新公司法的详细介绍,我们不仅清晰了解什么是公司法,更能明确的是最新公司法变更具体内容。通过介绍,我们可以知道新公司法从上面十个方面实行了变更修正,通过进一步的改善,使公司法在市场运行上更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延伸阅读: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中哪些规定体现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公司法人变更后果严重么?债务由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