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公司如果破产,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原因所导致的解散的话,那么对于公司的一些财产是需要进行清算的,这个倾向一方面要付给公司的员工的工资,另外一方面也需要偿还债务,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公司法规定的清算费用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1)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
(4)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清算公司催收债务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清算费用还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清算组为开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费用,如公告费、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
《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清算费用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并未规定清算费用的认定标准,也没列举清算费用的范围。不过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一)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二)公告、诉讼、仲裁费用;(三)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于基本理论的相似性,上述两个文件关于清算(破产)费用规定可以在确定《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所规定的“清算费用”时作参照之用。
因为清算费用的优先偿付性,清算费用的支出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对清算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公司法中规定了清算的费用,它是具有优先偿付性地,也就是说清算费用是优先于债权人,对于公司的债务偿还请求权的,公司,进行清算的时候,他的一些具体的范围也给大家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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