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公司仅以整个公司的财产去偿还公司债务。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是完全分开的,股东只要足额出资就不承担责任。
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如公司尚有剩余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应按照债权数额,按比例清偿。
公司在清算后,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于债权人债权不能得到足额清偿的,已足额认缴入股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法院终结执行。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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