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司解散之诉
公司解散之诉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最终机制,也是公司被实施“安乐死”的一种形态之一。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
从文义解释的原则来看,提起该类诉讼需满足几个关键的法律要件:一是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公司僵局”;二是公司的继续存在不仅不能为股东带来投资利益,反而使得股东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股东争议,只能解散公司后进行清算。
二、公司解散之诉的受理条件
公司法“解释二”对可以作为法院受理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定事由列举性地规定了下列四种情形: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