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何认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11、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对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可以从上述情况中来进行认定,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侵权事实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当事人的计算软件著作权受到侵犯的,可以按照司法程序提出起诉,并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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