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面几个情节之一的,我国的国务院里面专门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满足了实施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强制许可:
(一)享有专利权的这个当事人从这个专利权被授予给他的那一天起到满了三年,并且在这个当事人提出了专利申请的那一天起满四年,没有正当的理由未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相关的专利的;
(二)享有专利权的这个当事人行使相关的专利权的行为依照我国的法律被认定是垄断行为,为了能够消除或者是减少这个行为对相关的行业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在相关的《专利法》里面的第四十九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的国家出现了十分紧急的状况或者是处于非常时期的时候,或者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务院里面专门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相关的单位、个人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强制许可。
在相关的《专利法》里面的第五十条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我国公民甚至于世界人民的公共健康为目的,对于已经获得了专利权的相关药品,国务院里面专门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可以将相关的专利药品制造并且出口到符合我国已经参加了的国际条约里面所规定的地区或者国家的强制许可。
在相关的《专利法》里面的第五十一条的法律法规规定,一项已经取得了相关专利权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相对于之前已经获得了专利权的一些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具有着明显经济意义上的一个重大的科技进步,但是他的实施又要基于前一项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里面专门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个相关的专利权人的一个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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