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申请、审批才可以获得的,不管是哪一项发明或者是一个项目都需要经过发明者或者项目负责人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物力才能研发成功。研发成功后也需要大量的时间、财力才能实施该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就是任何人不能在没有经过专利人的同意就随意实施这项专利。
强制许可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是属于一种权利限制,因为强制这两个字表明这项专利授权给他人使用不是权利人自愿的。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一项规定,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就直接让其他单位或者其个人使用其发明创造的一种方式。
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运用在以下几种情况中:
1、专利权人如若有胡乱或过度的使用专利权的行为,政府可以将该专利权强制性的给除了权利人以外第三人使用。胡乱或过度的使用专利权的行为就可以算作是未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专利而造成垄断。
2、专利权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专利,如若第三人满足实施该项专利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强制许可。
由于强制许可不属于专利权人自愿授权的范围,所以:
(一)专利人所研发的该项专利,经过长时间的申请、审批才可以获得,申请时间达到四年和被国家授予专利权且有三年的时间,没有充分的理由而从未实施该项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按法律被认定是垄断行为,是怕该项权利对其他竞争者产生不好的影响。
在国家处于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或者是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和目的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实施该项专利的强制许可。这种许可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理想平衡,激励发明者的创造力。
在我国,国家的安全、人名的集体健康、相关行业的发展需要等都被视为公共利益,我国专利法中并未对紧急状态、非常情况、公共利益做出明确规定,因为我国的创新力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所以相对宽松的规定对于实施某项专利较方便,也利于我国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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