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无效宣告需要准守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审核→宣告无效的流程,具体情形如下: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商标局依职权进行无效宣告(绝对理由),当事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三)商评委依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包括: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商标在注册之后,就会成为企业的一种无形的资产,故此若是已经设立成功的公司,希望申请商标的注册,是一定不可以抄袭现有的商标的,即使是模仿,也不能是形状以及功能都相同的商标,否则此类情形一旦被发现,就会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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