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认定申请书可以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侵权纠纷的法院受理。具体可以结合以下规定判断受理情况:
相关法律规定:
1、《商标法》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一)《XX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表格由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印发);
(二)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证);
(三)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原件;
(四)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五)申请人近三年的商品年销售量、营业额的情况(须提交企业财务报表);
(六)商标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明材料(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
(九)市以上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商标使用商品主要经济指标的同行业排名证明;
(十)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
(十一)认定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商标认定也即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某些省或直辖市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认定,若商标纠纷的当事人想要对商标进行认定,需要向有权受理认定申请书的法院提出商标的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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