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赔偿功能
赔偿功能是惩罚性赔偿的首要功能。如果根据产品责任的一般损害赔偿制度来弥补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这往往难以达到对受害人的同质补偿。因为受害人因产品质量而遭受的损失不仅包括可预计的人身、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痛苦等,而且即使是可计量的人身财产损失,法院往往会忽略了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和间接经济损失,所以单凭损害赔偿制度是难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的,必然需要另外一种制度来弥补这种损失。
第二,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对于这种恶意侵权行为,如果仍适用补偿性赔偿对受害人予以救济,既不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也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第三,威慑功能
惩罚性赔偿金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增加了生产者的责任成本,使得不法生产商因无利可图而失去了内在的驱动力,从而有效地遏制其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在我国产品质量状况堪忧、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日益泛滥的今天,在产品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泛滥趋势、增强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加速产品责任国际化。
只要当前的侵权纠纷适用于惩罚性赔偿,也不是法院无缘无故的去要求商家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法院要求商家承担的法律责任全部都有法可依。不过,在食品安全领域,存在存在争议的就是在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有些商家可能会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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