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在我国尚未成为法律概念。虽然在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提及这一概念,但随着人们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英雄名誉权保护问题在我国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热点问题。
什么是英雄?提到英雄,人们普遍认为,夫英雄者,必有凌云之志、气吞山河之势,身担正义、冲锋陷阵,救国家于危难之时、救黎民于水火之中……这些人,当然属于英雄。英雄的范围应不限于此,事实上,当代的许多英雄,和我们通常认为的英雄不一样,他们或许从没有在战场上浴血杀过敌,他们既没有高大威猛的形象,也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他们是平凡得不能再平凡的普通人,他们可能存在于任何你想不到的地方。比如每年都会有大量的报道,某某见义勇为帮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某某见到溺水的学生、儿童跳水救人、某某大学生放弃繁华都市优厚的待遇和生活投身贫困山区教育事业,等等。这些平民英雄同样是我们这个民族的脊梁。他们做他人所不能做,承受他人所不能承受的,容忍他人所不能容忍的,关爱他人所不愿关爱的,坚守他人所不能坚守的,奉献他人所不愿奉献的,牺牲他人所不愿牺牲的,挑战他人所不敢挑战的,战胜他人所无法战胜的。而他们所做的这一切,往往都不是为了自己。这些人都应该是我们心目中的英雄。
因此,法律意义上的英雄应做扩大解释。英雄是指那些具有高尚精神品格,为国家做出杰出贡献的人们,其事迹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影响力、号召力,并对社会有积极的正面导向作用。
英雄名誉权具有一般名誉权的属性即法定性、非财产性、专属性和可克减性,与一般名誉权相比较又有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主体方面,即英雄名誉权的主体是英雄。因此,分析英雄名誉权的特征主要是结合英雄这一主体特征。英雄名誉权除了具有一般名誉权的共性之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公共利益相关性。英雄的言行举止影响着社会价值的评价。优良的行为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和向导作用,低劣的行为则会对社会的价值起反作用。这也是英雄名誉权的主要特征,如果没有这一最基本的特征,即与公共利益无关,那么跟一般社会公民的名誉权就没有任何区别。对英雄名誉权的理解,主要应对公共利益的含义进行理解。
民法理论中对于公众利益的定义和范围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根据庞德的理论,利益可分为三类: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代表着私人的相关要求、请求和需要;社会利益代表着整个社会宗旨的需求、请求和要求;公共利益代表着整个团体的利益取向。
二是影响的公众性。影响的公众性是指对英雄所在社会领域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影响是否具有公众性,以影响的强度与持久性为界定标准。
三是受侵害的特殊性。英雄社会形象形成主要是借助大量媒体的帮助,通过媒体的大力报道来实现的,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如果没有媒体的报道,英雄人物的社会形象就很难形成。所以,英雄名誉权受侵害的方式也主要是通过媒体即新闻侵权的方式构成的。
四是保护的重要性。英雄作为被高度关注的特殊群体,具有的社会知名度、号召力、引导力及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影响力,都是普通公民所不能比拟的。英雄人物由于受到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其名誉权比一般公民更容易受到伤害,而且一旦受到伤害,危害更大、影响范围更广、补救难度会更大。所以,我们要认识到对英雄名誉权保护的重要性。社会应当建立一定的机制来保护英雄的名誉权,以发挥英雄的精神引导作用。对英雄的名誉权做出保护是基于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
针对于英雄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如果他人侵犯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那么其家属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和道歉,并且在一些公共媒体上做出公开的澄清措施。这就是我国对于英雄人物名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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