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职人员名誉权侵权怎么认定?
认定方式:
1、认定名誉侵权行为,行为人要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认定名誉侵权违法行为可以从行为方式来界定,其中通过口头、书面或网络传播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诽谤和侮辱,或是对他人的隐私和材料未经他人同意而擅自公布的,都可纳入名誉侵权行为范围之内。
2、认定名誉侵权行为,被侵权人要存在名誉权受损的事实。名誉受损的最基本特点就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衡量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之标准,应结合社会其他成员是否对受害人产生不良的看法或是出现不利于受害人的各种议论、评论甚至攻击等;是否使受害人在社会中受到冷落和孤立;是否使受害人在日常工作或执业过程中发生困难等方面进行考量。
3、公职人员的身份具有双重性,因而公职人员的名誉事实上包括了公民对公权机关和对公职人员个人的复合性的评价。实践中,公职人员的名誉权不可避免地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检举、控告、建议等民主监督权利存在冲突,但法律赋予公民民主监督权是营造民主政治环境的基本手段,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对公民行使正当民主监督权利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对公职人员名誉权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对公职人员名誉权的保护应弱于一般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二、侵害名誉权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三、名誉侵权的形式有哪些?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典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公职人员的名誉权虽然是公职人员个人的名誉权,但是其中也包含了社会对于公职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的评价,所以肯定会存在一些负面评价,只要是没有严重影响公职人员的生活工作的,一般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是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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