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此罪与犯此罪的先前行为和事后行为的界限在哪里,怎样认定?详情请看下文。
构成
1、罪体 行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人身控制。这里的收买,是指以钱物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本罪行为,在刑法中只规定收买,之所以要求收买以后对被卖的妇女、儿童实施人身控制,是因为如果收买以后让其获得人身自由,返回家庭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客体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这里的被拐卖应作广义理解,包括被绑架。
2、罪责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并且,本罪在主观上是不以出卖为目的。如果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收买的时候不以出卖目的,收买后由于某种原因又将妇女、儿童出卖的,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认定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定强奸罪。第4款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应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3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论处。第4款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4、免责事由
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本罪的免责事由,凡有上述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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