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新旧交替的过渡期,少数单位为了裁员,玩出了各种花招。一旦用人单位有裁员的意图,便想尽办法找茬,员工稍有闪失,都可能被抓住小辫子,作为辞退的借口。
【案例 】
【市民求助】
老职工遭十年之“痒”
“辛辛苦苦十多年,一下回到改革前。”昨天,老范打进热线,自嘲地说道。他在市区某事业单位打杂已经十来年了,当初是托人进去工作的,也就没有想到签合同。老范说,工资稳定还缴纳社会保险。然而,眼见着十年大限已到,老范听说连续工作满10年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那就意味着捧上“铁饭碗”;谁知,前天单位却把他给回了,说单位效益不好,要裁员。眼见着到手的“铁饭碗”砸了,老范心有不甘。
【维权支招】
无合同被辞,按有合同补偿
市劳动仲裁处专家表示,无论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事实存在,在本身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老范应得到经济补偿金。老范没合同,但他为单位工作近10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照现行的《劳动法》,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方式予以补偿;工作时间未满一年者不补偿。也就是说,老范至少可以拿到10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专家说法】
连续10年不签无固定期,双倍赔偿
同样的事情若是发生在明年,那结果就完全不同了。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外,还对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约束。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则删除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句话,也就是说企业裁员故意抬高门槛、找茬,如“末位淘汰,终止劳动合同”等等,今后企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将受到全面遏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执行。
此外,新法还加强了对老职工权益的保护,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是劳动者真的不愿意续签,单位终止合同的同时,也还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案例 】
【市民求助】
前后辞退,待遇不同
马先生是市区某购物中心的保安,昨天被单位给辞退了。他给本报劳动维权热线打来了电话,他在电话里说,他早就有心理准备,在他之前已经有七八个人被单位辞退了,理由是“人多了”。可是原来在马先生之前被辞的,除了拿了经济补偿金之外,还拿到了公司给的养老保险补贴,可等到他们这一批,不仅没有补贴,连补偿金都没有。
高、低薪补偿金算法不同
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打破了经济补偿金笼统算法,根据劳动者的收入,确定了普通劳动者和高薪劳动者两种计算方法。高薪劳动者,是指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工资3倍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对一般劳动者则按实际工资补偿,且无十二年的限制。
【维权提醒】
注意维权证据收集
专家建议劳动者注意收集自己用工事实的证据,防止发生纠纷时,无据可循。专家指出:任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都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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