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里包括年假吗?一般公司的劳动合同中会注明: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跟部门领导申请,这样可以给公司寻找合适的岗位人员预留时间。那公司辞退员工是不是也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呢,一夜之间跑路的公司会给员工带来极大的伤害,如果公司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员工就地解散员工需要作哪些相应的补偿呢?
这时“代通知金”这一词就出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这就是所谓的代替通知金,有时,可能临时解散我们发现,因为工作繁忙,我们还有好多年假没有休呢,却理所当然的认为代通知金里包括年假,那有些不太熟悉劳动法的人就会认为,无需跟公司过多纠缠,甚至有些员工认为公司能补发代通知金已经很多错了,就没去关注这些小细节。
作为企业员工,我们有合法休年假的权利,既然公司无法继续提供工作岗位,我也可以保障我的合法权利,要求公司支付我年假的折算工资,明确清楚代通知金包含年假是不合法的,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代通知金包里包括年假是不合法的行为。
针对未休的年假,我们有权利在被辞退时要求折算成工资。
二、年假的具体折算标准
1、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到新单位后,依据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同上。 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是30天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则其法律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此时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但如果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应该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否应该支付代通知金呢?这个问题我将另外撰文说明! 其实以上两种代替通知金在北京市自2003年开始就同时适用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京仲委字[2002]12号第25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对此不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仲裁委员会应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规定的条件,如符合,则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予以支持。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认定为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后的第三十日,并裁决该用人单位承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责任。"终止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第40条和第47条予以了规定。
三、代通知金的给付标准
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最后,再次强调,企业法发的代通知金里包括年假是不合法,未休的年假折算的工资与辞退员工发放的代通知金毫无关系,也不能将其直接包含在代通知金里,人事部门在发放时必须说明该笔金额的构成部分,避免不必要的劳务纠纷,而且针对这种未休年假的折算标准,我们也必须了解清楚,结合劳动者意愿和单位需要而未能及时休的年假,其赔付折算标准也不一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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