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辞退补偿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吗?
企业辞退补偿金,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企业辞退补偿金,不是员工的劳动所得。不属于工资,不缴纳工会经费。
二、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和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和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与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三、工会经费的管理
(1)、工会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四项:
1、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
2、行政拨缴工会的经费收入、
3、工会举办事业的收入、
4、各级政府企事业行政的补助收入。
(2)、会费的收交标准:每月会员基本工资的千分之五。会费不上交上级工会。
(3)、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
四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给工会组织。根据国家统计局1985年规定的“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两个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概述如下:
1.“全部职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指的是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其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职工。经国家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为固定职工的人员。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编制内的,编制外的;在国外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以及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但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合同制职工。在国家劳动计划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考核录用的职工。包括矿山,交通铁路部门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3)其他职工。
①临时工。根据国家劳动计划,经各级劳动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到期可以辞退的人员。包括从事季节性、临时性生产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②计划外用工。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通过各种形式吸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由各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不论其工资的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不论是否享受劳保福利待遇,不论是否吃商品粮,都应包括。如:乡一级以上国家机关从农村聘用的干部;县级主管部门使用并支付工资的各种业务人员;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职工家属,以及街道组织或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来参加生产或工作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劳动指标招收,而实际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顶岗的人员;由集体所制单位抽调、借用、并入和委托代培的人员,名义上是发包工,实际上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其他招收的职工。
在全民所有制中,下列人员不包括在“全部职工”中
(1)领取国家补贴的农村和城镇民办教师;
(2)实行个人承包离店经营不再由国家支付工资的人员;
(3)从企业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庭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4)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半制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但以发包为名,实际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则应包括在“全部职工”中);
(5)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
(6)从农村动员参加铁路、公路、输油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作结束后立即辞退,只发给生活补贴的半义务性建勤民工〈其他以“民工”名义,从农村招收参加一般建设的人员,应列入“全部职工”);
(7)参加企业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8)离休干部、留用的退职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以国家救济为主的人员、代办乡邮员等。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是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及其管理部门中工作,并支付其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临时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不包括参加集体所有制单位生产和劳动的军工和学生,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聘用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2.“工资总额组成”。全民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年、季、月、日)内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从工资科目开支,还是由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各项经费科目(如搬运费、材料费、加工费、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与附属机构的业务收入等〉开支的;也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计算在工资总额内。工资总额组成内容如下:
(1)各种工资。
①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事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及学徒工的生活津贴。
②基础工资:按照中发〈1985〉9号文件规定,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确定的工资。
③职务工资:按照中发〈1985〉9号文件规定,“按照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水平确定”的工资。
④计件工资: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按工作量包干计件、按营业额提成、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度或方法支付的工资。
⑤加班加点工资:对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资的职工发给的劳动报酬。
⑥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保留工资、附加工资、调整工资补发上年的工资等。
(2)各种奖金。对职工超额劳动的一种鼓励,是为了奖励先进,对生产、工作上有优良成绩的职工,在标准工资以外交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①各种生产(业务)奖:如质量奖、安全奖、提前竣工奖、综合奖、年终奖、劳动分红、影剧院超场奖、教师超钟点奖等。
②节约奖:包括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⑧劳功竞赛奖:包括发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各种实物奖励和奖金。
④增收节支奖:机关、事业单位增收节支行政经费对职工的奖励。
⑤其他奖金:铁道、交通运输部门从补票收入中支付的“堵漏奖”等。
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分红。
(3)各种津贴。为了补偿职工额外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为了保证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以津贴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
①对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的工种实行的津贴:如从事野外、高空、井下、流动施工、林区、高温、艰苦气象台站、微波站、冷库低温、废品回收人员岗位、卫生防疫、医疗卫生、科技保健等工作津贴,以及夜班中班津贴、夜餐费和班中餐等。
②工龄、教龄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③技术津贴。如特级教师、科研、优秀运动员技术补贴和体育津贴等。
④班组长津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⑤其他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冬季取暖补贴、职工生活津贴(如粮价补贴、煤价补贴等)、伙食津贴(如火车司机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人员伙食津贴、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运动员伙食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回民伙食津贴)、房贴、水电贴、书报费以及学徒服装津贴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辞退员工那么就必须要给予劳动者经济损偿,而对于是否要缴纳工会经费,就要看公司是否把工会经费纳入在了赔偿金里面,如果有那么就需要进行缴纳,所以,不同的情况在缴纳费用的时候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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