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尽管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建筑挂靠劳动关系方式使得相关纠纷仍然层出不穷,新类型新问题不断涌现,在这其中由承包转包挂靠等经营模式引发的劳动纠纷不在少数。相关纠纷大多都围绕劳动者与招聘者、用工单位、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展开,劳动者究竟与哪一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建筑挂靠解析
尽管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多元化用工方式使得相关纠纷层出不穷,新类型新问题不断涌现,在这其中由承包转包挂靠等经营模式引发的劳动纠纷不在少数。相关纠纷大多围绕劳动者与招聘者、用工单位、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展开,劳动者究竟与哪一方存在劳动关系?该由谁负责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又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已明确界定,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国家有关部委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主体资格。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
(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风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一般不存在附随义务,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建筑挂靠劳动关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在责任的承担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会出现免除实际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不公平现象。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也可以根据实际支出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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