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不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在实践过程中,代通知金的支付前提最容易被误读,很多人不管合同解除理由是什么,一概认为需在经济补偿外再加一个月的所谓代通知金。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6条,即第三十六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的规定。
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或者虽然是上述三个理由,但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用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即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
代通知金的支付是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办理,提前一个月的情况下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协商,则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所以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当就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情况进行掌握与了解,避免出现相关部门导致用人单位受到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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