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___________同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或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起在我单位___________岗位从事会计工作。
特此证明。
(我单位保证本证明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属违法行为,其“在会计岗位工作年限”不能纳入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计算。
有工作调转但未离开会计工作岗位的,原则上应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材料,原单位不能出具证明的,如果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能够从其工作履历中提供相关具有证明力的佐证(复印件),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否则,以现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截止到报名年度实际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报名年度一般为考试年度的前一年,计算年限的截止日为该年度的12月31日。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一般的证明类似只需要简单的将情况描述清楚便可以了。但是对于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就比较复杂了,而且如果中途没有从事会计行业该段时间的从业年限是不能计算到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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