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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是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束保证。在工作中,还容易遇到同一个员工与多个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若是在双重劳动关系条件下,给原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双重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念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为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但是双重劳动关系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一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双重劳动关系就面临着被清理且消亡的历史要求。

双重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不排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因双重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话,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若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给原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单位是能够要求员工本人以及另一单位赔偿的。双重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若给原单位造成了损失,直接责任人为员工本人,但是招用该员工的企业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其赔偿标准不得与原单位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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