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医疗期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二、劳动关系中医疗期的时间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为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只有在劳动关系当中才存在着医疗期,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其实不存在着医疗期,婚假或者产假,换句话说,如果雇员生病需要休息了的话,这种情况下雇主就算单方面辞退了当事人也根本就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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