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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一、厦门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厦门双重劳动关系触犯法律,我国劳动法不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对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是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双重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是什么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中的每个关系都应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双重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下列情况当中:

1、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它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3、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它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

4、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停薪留职、放长假、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三、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3、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4、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所以说,厦门双重劳动关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是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之后,仍然与其他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印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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