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合同的情况
(一)试用期内
单位可解除情况(应说明解除理由):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26条。
劳动者可解除情况: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
(二)固定期限员工
单位可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
单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关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已经不能再从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但因其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已经超过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三项情形,故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以下几种情况: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合同的产生是基于劳动者和企业双方能够互利的基础上的,处于刑期和即将服刑的劳动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时间、内容相关的条款。企业为避免损失并与他人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和刑事犯罪劳动者解除合同就是必须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各类期刑和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