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现在我国还是属于一种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而广大职工在国家发展进程的过程当中是属于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可是近几年来的劳资矛盾却日益显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劳动关系大有呈现出一种非常紧张的其趋势。在这种背景下,有人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代通知金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什么?
一、代通知金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什么?
代通知金并不是属于我国内地专门设立的一种赔偿,而且需要公司支付代通知金也并没有什么特殊的目的,本质上都是要维护属于职工的基本权益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二、代通知金给付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代通知金这不是我国法律中专门设立的,如果按照代通知金的这种想法来理解的话,其实支付代通知金也就是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使广大基层职工的各方面的权益都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代通知金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目的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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