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劳动生产大国,劳动者在我国还是有着比较多的劳动保护权益。我们在进入单位工作前,都会有一段试用期。这期间我们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形成法定的劳动关系。那未转正有代通知金么相关有哪些解释,下面小编就这一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一、《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将上述规定理解为自己拥有了在员工试用期间的“生杀大权”,可以任意解聘员工。殊不知,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被解聘的唯一理由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绝对没有权利在试用期内随意解聘员工。上述案例中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所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如果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代通知金不是法律术语,是人们的一种习惯说法
所谓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代替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对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需要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为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滥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为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这方面还是比较模糊的。因为劳动者在没有正式签订劳动关系前,无法判断劳动者的工作能力,相关的福利待遇与无法确定。即使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时也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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