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正式员工还是职工退休被返聘会原单位,用人单位都必须与该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因员工不符合工作要求等原因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30天左右告知员工,并支付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及时通知员工解除合同的信息,则需要向员工支付代通知金。那么代通知金具体来说是什么?职工退休与代通知金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
代通知金是什么?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职工退休与代通知金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们应当了解到,代通知金所适用的情况与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合同违约金的情况是有所区别的,劳动者不可以同时要求获得代通知金和合同违约的经济赔偿。但是不论正式员工还是退休员工,再被用人单位告知不再续约劳动合同或者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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