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工资制度等理由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发生劳动争议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因,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的,应该用人单位提供相应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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