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本企业郑重承诺:
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一)对总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项目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其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本单位先行垫付;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本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本单位预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实,即使公司没有写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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