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规定: "条用人 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仅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I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 300%支付其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同于计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但计件工资制环是所有在法淀工作时间外工作或超额工作都有加班工资。
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的,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其超额完成的部分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实行计件制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I资必须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且是在定额以外工作,这两者必须同时足。
因此,即使实行的是计件模式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劳动者如果按要求完成了定额要求,而企业再要求劳动者额外工作时,则需要对应的加班时间支付劳动者对应的加班费,而不仅仅只是计件工资。否是劳动者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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