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规定2000年生的算童工吗?
根据法律规定2000年生的不算童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工。不满十六周岁的是童工。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二、法律法规是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
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我们国家对于童工的界限,他是有一个年龄方面的规定的,不能够使用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来从事高强度的劳动,在这过程当中,如果造成童工身心健康损失的话,还需要面临着一大笔的赔偿的费用的发放。所以用人单位千万不要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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